商业秘密的构成应包括四个要素:
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即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公众难以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得;
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即该保密事项具有一定的价值,能使权利人从中获益;
三是具有实用性,须具备实际操作性或可预期操作可能性;
四是权利人须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