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可以免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在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自然
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免征、减征资源税照顾。
三、冶金独立矿山、联合企业矿山生产的铁矿石可以减征20%的资源税。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减征资源税的项目。
纳税人免征、减征资源税的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如果纳税人没有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地提供其免税、
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