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或者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