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合一”中的“三流”分别指的是:货物流、发票流和资金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这三流必须是同一受票方。
具体内容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第39号公告,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遵守“三流合一”的原则。
具体来说,货物流即:纳税方向受票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等其他应税服务。
发票流即:纳税方向受票方依法收取开具的与销售货物和其他应税服务相符的增值税发票。
资金流即:纳税方向受票方依法收取自己所销售货物、提供的技术服务等其他应税服务的资金。
严格遵守“三流合一”原则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经审查核实后便可依法凭增值税凭证抵扣税款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