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很圣神的,对于传统的中国来说,婚姻更加庄严、备受瞩目。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从古至今,对婚姻的习俗是严格要求的,每个细节都不能马虎。中国古代历史上的收继婚是怎样的呢?不妨来民族文化里看看吧。
“收继婚”亦称“夫兄弟婚”、“妻兄弟婚”。即一个女子当其丈夫死后必须转嫁给亡夫的兄弟。而亡夫的兄弟也有娶她的权利和义务(此词源于拉丁语levir,意即“丈夫的兄弟”)。这种婚俗出现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后期,在古今许多民族中广为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我国的哈萨克、柯尔克孜、达斡尔、鄂温克、独龙、怒、景颇、佤、僳僳、彝、毛南、赫哲、哈尼、苗、壮、布依、黎等族行此俗。中国史籍中载有“收继婚”,又称“转房”。匈奴、乌孙、乌桓、鲜卑、突厥、西羌、契丹等古代民族中普遍存在这种婚俗。从历史发展来看,收继婚是原始社会群婚的残余形式。
在中国古籍中,“收继”一词始见于《元典章·户部·收继》,因而许多人认定收继婚为蒙古族婚姻习俗,元朝统一中国后,收继婚开始在汉族人中间流行,就是说,汉族的收继婚俗是受蒙古族影响而形成的。从现有的材料来看,这种见解明显不妥,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其原因是,中国一向否认收继婚,但个人之特殊行为中亦不免有类此之事。
收继婚产生于一夫一妻制之后,在此之前,社会的婚姻形式是从妻居,男嫁女娶。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初期,女方家长对从妻居转变为从夫居总有一种吃亏的感觉,认为辛辛苦苦将女儿养大,现在将女儿白白嫁出,经济上很不划算,岂不太便宜了男方。男子也觉得把妻子娶来,不仅使自己获得配偶,组织成一个家庭,而且增加了一个劳动力,自家应该在经济上对女家给予一定的补偿。
这种补偿使女家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这种补偿性的婚姻使女方一嫁到夫家便成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不能再随意离开夫家,否则就要退回经济补偿。并且为了把财产保持在氏族以内,一旦丈夫死亡,妻子不得与氏族以外任何人结婚。这样做,一方面使夫家免得为其他男性娶妻再付出一笔补偿费;另一方面,也可保证由她管辖的财产不致外流。这就是收继婚形成的社会经济基础。
在一夫一妻制后,当世系由女性变为男性下传时,妻子和母系的权利和地位遭到了损失。女子的子女由她自己的氏族转移到她丈夫的氏族。在这种世系改变之前,她本氏族的成员在家室中占多数,这就给母党以充分的力量,因而使女人成为家庭的核心。
在改变之后,她在她丈夫的家室中是最孤立的,大大降低了女子的地位,阻碍了她在社会地位方面取得进展。在富裕的阶层中,女人被迫与世隔离的境遇,以及在合法的婚姻下以生儿育女为结婚的首要目的,从而使我们看到妇女身份的下降是收继婚制产生的另一社会基础。
一种婚姻制度既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习俗,也对人们具有一定的约束和管制作用,即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收继婚制作为一种婚俗,也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的。如羌人在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在家庭中仍保留收继婚,即所谓“父没则妻后母,兄之则纳里嫂”。
对于种姓繁衍、维持家庭稳定起了一定作用,故“国无鳏寡,种类繁炽”。从史料考察来看,收继婚制同时也体现了在家庭中兄有收娶死者之妻和抚养夫之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有些少数民族中,还有收娶继母、伯母、婶娘的权利和义务,如匈奴、吐谷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