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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继承来的宅基地是可以使用的,这么多年来也一直是地随房走,基本上就是继承了房子,地也就算“继承”了,一般不算一户多宅。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