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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中医药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汉,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药监局局长王国强中医药学部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书红、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许安彪主编《解释》,由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出版出版社。
第六章中医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四十六条解读: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中医药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
【解读】本文是关于社会各界传播中医药知识的规定。
本条第一项规定开展中医药文化推广和知识普及活动的要求,包括:
一是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出台了有关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的管理规定。[2014]223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健康项目指导的通知》(国家中医药新发[2015]2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广电关于进一步加强《关于播出保健节目和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56号)等规范性文件。
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医疗卫生节目,坚持以宣传和普及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坚持真实性、科学性、权威性、实用性,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误导听众。严格医疗卫生项目备案管理。中央广播电视机构和全国卫星电视频道播出医疗卫生节目,报总局备案。其他播出医疗卫生节目的频道、频率,必须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中医药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几年发生的张五本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威胁医药养生保健报,也严重损害了中医的声誉。鉴于此,应严格规范社会各界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中医药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本条第二款规定医药养生保健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对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由专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确保宣传质量和专业性。宣传。
免责声明:本文节选自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解释》一书。主编为宋大汉、王国强、袁书红、许鞍彪。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