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生祥
8月31日,陕西省榆林市一家医院内,一名即将生产的孕妇坠楼身亡。由于胎儿头太大,阴道分娩困难,医院三次建议剖腹产,但每次都被家人拒绝。分娩过程中,产妇因疼痛两次走出产中心,告诉家人疼痛太大,想要剖腹产。但她的家人始终不愿意,坚持要自然分娩。绝望的母亲最终跳楼自杀。
当一个痛苦不堪的母亲,遇见了无知的家人,结局竟然如此悲惨。这简直就是间接谋杀。我们总是认为我们是自由的人,可以决定自己的行为。然而,对于这个可怜的母亲来说,她只能绝望地自杀。那种极度的痛苦显然发生在我身上,而不是其他人需要这把刀。可笑的是,母亲的身体没有说了算,家人说了算。
多年来,我们早已习惯了抢救危重病人需要家属签字,并不认为有什么问题。只有当这样的极端事件发生时,我们才能看清这个看似合理的制度安排背后所隐藏的残酷事实:生命不属于患者,而是属于家属。多么可笑啊!为什么自己的人生不能自己做主,签字笔只能握在家人的手里?
事实上,类似的悲剧并非孤例。十年前,22岁的湖南妇女李丽云因丈夫拒绝在剖腹产同意书上签字孕妇跳楼,在极度绝望和痛苦中带着孩子去世。在这个社会上,有很多无知的家人。在他们眼里,女性就是天然的生殖机器。他们会说,如果以前没有剖腹产,女人不就自己生孩子了吗?他们不知道过去有多少妇女死于分娩。
手术签名制度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签字笔送给家属。除了患者失去签字能力的情况外孕妇跳楼,还因为一旦出了什么问题,家属肯定会大惊小怪。比如新闻中拒签的家属,明明是因为拒签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但现在出了事,还是要向医院寻求赔偿。舆论或许会指责医院过于死板,只知道按规矩办事,但剖腹产并不等同于抢救危重病人。医院遇到的不讲道理的家属越多,医院就越要谨慎。
真正的问题不是医院,而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过时的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其家庭成员或相关人员;这是不可能的。征求患者意见时,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相关人员的同意并签字;无法征求患者意见且无家属、有关人员在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方案,并征得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签字。或者经授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请您理解:患者只有同意权,没有签字权。患者可以拒绝手术,但无权自行决定是否手术。当遇到拒绝签字的家属时,他们被手术的诸多风险吓坏了,患者即使想做也做不到。还有更特殊的情况。如果遇到关系不好的家人,故意拒绝签字,就相当于递上一把杀人刀。比如,病人不截肢就有生命危险,但家属不愿意承担费用,不愿意照顾残疾人,拒绝签字,医院该怎么办?
生命属于个人,不属于家庭。神志清醒时,手术签字权应属于患者,或者患者在神志清醒时签署授权书,暂时交给指定家属。只有在患者失去知觉等特殊情况下,患者家属才会代为签字。手术患者无法签字手术的历史应该早就结束了。